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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保代理

发表时间:2016-05-19

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》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,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(以下简称代理方),根据协议,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(以下简称委托方),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、代办劳动人事、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。所以说社保代理是未来企业用工和劳动者个人享受社保的方式之一,这个行业在中国也逐渐走向成熟。

社保缴纳的对象

()境内的各类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外国或外省驻粤机构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;

()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;

()流动就业人员;

()外国企业及华侨、台港澳企业常驻广东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及其雇员;

()失业人员、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及其他在职流动人员;

()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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